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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上海房地产大事记 2006年上海房地产大事记:……13、“外资限炒令”正式公布 14、维修资金加强监管 15、二手房开征所得税…… 1、公积金提取范围放宽 从1月1日起,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自由职业者也可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2005年底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及相关实施细则规定,除将上述两类人群纳入公积金政策的受益范围外,还规定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可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费等;同时,个人建造、翻建、大修房屋也可以使用公积金贷款。 从1月1日起,商品房销售人员要取得《上海房地资源行业岗位水平证书(商品房销售人员)》,同时参加销售员法规考试和网上备案登记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违规企业轻者责令整改或记入不良行为档案,重者停止楼盘项目的网上销售甚至予以公开曝光。 3、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 从1月1日起,对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开征房产税。根据《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规定,本市自用地下建筑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20%的余值计算缴纳。工业用途的地下建筑,以房屋原价的50%为应税房产原值,商业和其他用途的地下建筑,以房屋原价的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4、新版预售合同公示 从1月6日起,《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2005版)草案向社会进行为期1个月的公开征询。新版预售合同提出,消费者在购房过程中可依据房屋工程建设的时间进度分多次向开发商支付购房款,付款比例和方式由双方约定,最多可分七次付款。同时还提出,除该房屋主体结构外的其他质量缺陷,经开发商多次修理,不能修复,严重影响购房者正常居住使用的,购房者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5、租房人均面积有标准 2月15日,市工商局发布了新版《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和新版《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征求意见稿,并自4月1日起正式推行使用。新版《租赁合同》规定:承租的居住房屋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或者人均使用面积低于7平方米的;承租集体宿舍的人均建筑面积低于6平方米,或者人均使用面积低于4平方米的,将不予办理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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