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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穷城市房价每平超6千 被质疑姑息哄炒

http://www.allfang.com   日期:2007.1.2  来源:大中华地产  作者:   评论   论坛
    现将一封署名为“浙江丽水知情而痛心的房地产业内人士”的群众来信原文刊出,以期进一步引起有关领导的高度重视,及时化解矛盾、稳定房价,为社会的稳定发展创造良好基础,为百姓安居乐业创造和谐环境。


  三、行政作为不力,直接导致开发商变相“囤积房源”

  “国六条”等政策文件规定,政府有关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制止开发商囤积土地和房源行为。但是,在丽水,由于政府部门行政作为不力,不但没能起到制止开发商囤积土地和房源行为的应有作用,反而迫使开发商不得不“囤积房源”。

  还是以《丽水的想象》一文中曾提到的银泰房地产公司来说吧。银泰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江滨小区28幢楼房已经全部结顶,在正常情况下,应该早就可以预售。但是,由于丽水市国土资源局与银泰房地产公司之间,在滞纳金的交纳与违约金的支付问题上存有争议,致使江滨小区预售证的办理一拖再拖,造成了大量房源囤积的事实。

  按土地出让合同,丽水市国土局应在2004年2月25日前提供“五通一平”的土地给银泰公司,但实际情况是,丽水市国土局交付给银泰公司的宗地并非是“五通一平”的;如通往该宗地的囿山路、古城路一直处于封闭施工状态,直至2005年10月,囿山路、古城路才竣工交付使用,而“五通一平”中的其他“四通”和“场地平整”,丽水市国土局也没能做到。

  同样,按土地出让合同,银泰公司要在2004年2月24日前向丽水市国土局缴清土地出让金,但事实上,银泰公司直至2005年4月才付清了全部土地出让金。

  根据合同约定,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自滞纳之日起,应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6个月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但是,丽水市国土局针对银泰公司延期付款超过6个月时,并未行使“解除合同,收回土地”的权力,最后只是向银泰公司提出了收取滞纳金的权利。

  而按照合同约定,出让人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的,应视为违约。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据此,银泰公司向丽水市国土局提出了违约补偿的权利。

  由于丽水市国土局与银泰公司之间滞纳金与违约金的纠纷久拖不决,直接影响到江滨小区预售证的办理,导致了江滨小区大量房源的“变相囤积”,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给丽水房价的上涨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事实上,丽水市国土局与银泰公司就滞纳金与违约金的纠纷,在双方协商不成或当地政府协调不成的前提下,是完全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及时予以解决的。

  对于江滨小区大量房源的“变相囤积”,说丽水市政府部门存在着主观的故意,那恐怕是实在太冤枉他们了;但是,从实际后果看,正是丽水市政府部门的行政作为不得力,或者说丽水市政府部门执政能力的低下,这才导致了大量房源的“囤积”,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丽水房价的非正常上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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