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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六审 物权法草案日趋成熟

http://www.allfang.com 全房网 日期:2006.10.30 来源:武汉晨报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9日上午分组审议物权法草案。历时四年,经过六次审议,从激烈争论到凝聚共识,物权法草案的许多重大问题已基本得到解决,日趋成熟,有望在适当时候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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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9日上午分组审议物权法草案。历时四年,经过六次审议,从激烈争论到凝聚共识,物权法草案的许多重大问题已基本得到解决,日趋成熟,有望在适当时候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2002年12月,物权法草案作为民法草案的一编,与其他部分一起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初次审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制定物权法的工作,将物权法草案排在整个民法立法进程中最优先的位置,先后进行了二审、三审、四审、五审和六审。2005年7月10日,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在40天的时间里,社会各界为进一步完善物权法草案积极建言献策,共提出意见11543件。

 

  鲜明体现基本经济制度

 

  物权法草案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作为物权法的立法目的,增加了有关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容,明确了国有财产的范围和归属、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和国有企业的物权等,以维护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地位;明确了集体财产的范围和归属,以保障集体经济的发展;明确了私人所有权的范围和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以鼓励、支持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明确公私财产平等保护

 

  经过多次修改后,目前的草案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的、集体的和私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草案其他诸多具体规定,也都体现出对国家的、集体的和私人的合法财产给予平等保护的精神。

 

  加大国有资产保护力度

 

  在物权法草案审议时,许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一段时间以来,国有资产正以各种形式大量流失。作为回应,物权法草案三审稿专门增加条款,规定企业主管人员以无偿转让或低价出售、低价折股等手段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企业主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和集体企业严重亏损、倒闭的,将依照不同情况,追究企业相关主管人员的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草案五审稿增加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草案六审稿将通过合并分立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情形纳入处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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