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规定:
―――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投资非自用房地产,应当遵循“商业存在”的原则,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同时,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50%。
―――三类企业将不得办理境内境外贷款、不予批准外汇借款结汇:即未全部缴清注册资本金、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开发资本金未达到投资总额35%的三类企业。中外资合作过程中各方不得设固定回报承诺。